黄河文物标本征集管理暂行办法(试行)
黄河文物标本是揭示黄河自然、历史、文明内涵和研究黄河治理开发的珍贵实物资料。为加强黄河文物征集保护,并为黄河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提供实物资料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黄河博物馆作为记录黄河历史的载体和黄委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,是黄河文物收集、珍藏、陈列和研究的专门机构,负责本办法的解释、组织和实施。
一、黄河文物标本征集范围
(一)黄河水利文物
1.历代和近代的提水工具、农耕保水工具、排灌器具等。
2.历代著名治黄人物遗物、治黄碑刻、图谱、题记、图册、文献等。
3.黄河防汛及修筑堤坝的典型实物工具。如夯、探杆、手推车,1946年联合国救济总署捐赠黄委的物品等。
4.黄河勘测、设计、规划、水利工程建设、水土保持、水资源监测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实物。如坝址岩芯、天车、水质监测实物等。
5.各时期水文测具,如流速仪、采沙器、铅鱼、铅锤、测深杆等。
6.黄河故道、漕运栈道以及闸坝遗迹遗物等 。
7.近现代著名水利专家学者的手稿、重大科研成果(含产品、模型等)获奖证书、图片及其他有代表性的物品等。
8.黄委历届领导、著名劳模、革命烈士等留存的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实物。如任命书、奖状、奖章、手稿、照片,用过的物品等。
9. 有关黄河的音像制品,如电影、音乐、录像、夯歌录音等。
10.有关治理黄河的珍贵文件、信函、重特大事项的记载文本等。如163位院士“拯救黄河”签名原件、中央领导人或水利部领导亲笔签署的有关黄河的文件、题词、来往文电等。
11.涉及黄河或治黄的有存留价值的文化艺术作品,如美术、书画、雕塑等。
(二)民族、民俗文物标本
1.流域内各民族典型的生产用具。
2.流域内各民族的服饰、装饰、食具等。
3.流域内各民族生活、风俗的典型实物,如羊皮筏、马头琴、二弦牛角琴等。
4.流域内各民族的宗教文物。
5.流域内各民族的文化艺术品,如开封朱仙镇年画、安塞剪纸等。
(三)自然标本
1.流域内有代表性的各类资源标本。如金属矿物、矿产;非金属矿产、能源矿产等标本。
2.流域内有代表性的各类观赏石,如贺兰石、黄河石、鸡血石、宝玉石等。
3.流域内有代表性的各类生物化石等。
4.流域内有代表性的野生动植物标本,包括狗獾等。
(四)黄河历史文物
1.流域内旧石器时代石器、人类化石等。
2.流域内新石器时代反映各文化体系的实物。包括陶器、石器、玉器、铜器等。如上游马家窑文化—齐家文化系列,中游裴李岗文化—仰韶文化——河南龙山文化—二里头文化系列,下游北辛文化——大汶口文化—山东龙山文化—岳石文化系列等。
3.夏商周以及以后各朝代有代表性的文物标本。如铜器、瓷器、陶器、三彩器、书法、古建筑构件、雕刻、工艺品等。
二、文物标本征集的方式、方法
(一)征集方式
1.专题性征集。根据陈列大纲的内容与要求,明确专题征集任务、范围和重点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性征集工作。
2.系统性征集。根据陈列与研究的需要,重视征集工作的科学性与完整性,进行系统性的征集具有内在联系的、间接的、侧面的、能说明问题的实物资料。
3.抢救性征集。随着社会经济、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,有些资料实物或设备可能转瞬即失,需要及时抢救;对于一些年事已高的历史事件当事人与参与者需要及时采访;对于发现的历史遗物,需要及时发掘。
(二)征集方法
1.无偿征调。在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和有关部门的黄河文物属于国有资产,采用无偿征调的方式。各单位需加强政策法规教育、大局意识教育,做好征集动员工作,各省级局及下属各单位分管领导组织落实,文物征集联络员进行具体征调工作。
各单位在上交或移交文物时,要分别填写黄河博物馆藏品收集记录表(一件一表)和汇总表;黄河博物馆收到文物后,进行交接验收,并出具接收文物清单;文物陈列展出,标明征缴单位名称。文物征集工作组定期向全河通报文物征调情况。
2.捐赠。捐赠文物要坚持自愿的原则。黄河博物馆接受捐赠后,要向捐赠人出具收据,收据中标明捐赠物品名称、年代、质地等。根据捐赠物品的历史价值、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,颁发荣誉证书,予以表彰奖励。捐赠数量大、价值高的,可举行捐赠仪式。展出的文物标明捐赠人姓名。捐赠的奖励金额依据赠物的价值适度确定。
3.移交。国家公安、司法、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、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、罚没的有关黄河文物,通过有关手续进行征集并做好移交工作。移交的文物要造册登记,向移交单位、部门出具收据,收据中标明移交物品名称、年代、质地等,移交清册双方各执一份。
4.交换。通过协商办法,与其它博物馆或收藏者交换有关黄河方面的文物,互通有无,以调剂藏品品种结构。交换文物需办理报批手续,造册登记。
5.暂存。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、标本,博物馆展出又十分需要,可通过协商,在自愿的基础上,采用借展和适当支付一定费用的办法。借展文物属暂存形式,所有权不变。
6.收购。收购私人和非黄河系统单位(文物商店、拍卖市场、旧货市场)出售的文物标本,是征集藏品的一个重要途径。黄河博物馆收购文物,必须根据黄河博物馆藏品征集范围和陈列需要;收购应贯彻公平、合理和合法的原则,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条件确定价格;实行分级负责,集中管理,严格履行报批手续,按要求填报文物采购申报单,经批准后方能收购。
(1)文物收购申报单批准权限,根据文物收购的价格划分为以下几类:
① 一次性收购总价为10万元以上,由黄河博物馆负责组织专家评估其价值,向黄委申请确定。
② 一次性收购总价为1万元一10万元,由黄河博物馆负责组织专家确定其价值,向黄委新闻宣传出版中心申请确定。
③ 一次性收购总价为1000元一1万元,由黄河博物馆负责确定其价值,馆长审批。
④ 一次性收购总价为1000元以下,由黄河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确定其价值,决定收藏与否。
上述程序确定后,由新闻宣传出版中心确定后向黄委申请专项资金。
(2)收购的操作程序。由出让人提出自愿出售意向,博物馆派员与其商洽,了解所出售文物的流传经过等有关情况,作好笔录;同时征得对方同意取回的实物或照片,提交专家鉴定和定价,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,然后与被收购人洽谈成交。
(3)在收购文物时,要认真填写文物藏品收购单,一式四份,一份交出让人存,一份供报销用,一份供归档用,一份入库用。
(4)为严格收购管理,应建立行政管理档案和财务管理档案。
① 行政管理档案包括被收购人自愿出售意向书(正本),文物收购申请单(正本),文物藏品收购单(副本);
② 财务管理档案包括被收购人自愿出售意向书(副本),文物收购申请单(副本),文物藏品收购单(正本)。
7.仿制、复制、微缩。对于无法征集或展示的文物和史料,采用仿制、复制、微缩技术进行展品制作。
三、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的组织管理
(一)文物藏品征集和保护工作由黄河博物馆负责。各省级局、市级局及有关单位指定1-2名同志任文物征集联络员,负责本省、市文物的征集和保护等日常工作。
(二)藏品的接收、登帐、编目和建档应依据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颁布的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进行。
1.入馆文物标本的接收手续。文物、标本入馆由博物馆文物征集保管部门履行接收手续,核收有关原始材料(发现或发掘地点、时间、流传经过、尺寸、使用方法等),包括各种单据和凭证,即:原始档案、文物照片、藏品收购单,藏品征调、捐赠、移交单,个人捐赠藏品单等。
2.建立藏品总登记账。博物馆的藏品总登记账是博物馆收藏文物、标本的基本帐。藏品总登记账应根据国家文物局的要求,结合水利行业藏品的特点,建立藏品入库登记、报表统计、查询的计算机管理系统。
3.藏品的辅助登记账。结合藏品的特点,除藏品总登记账外,还应设立藏品分类账和其它辅助账。分类账上文物应与文物库所藏文物一致。辅助帐有参考品登记账、借入文物登记账、借出文物登记账、重复文物登记册、复制品登记册等其它账册。
4.编目建档。藏品要建立编目卡片,同时建立藏品档案。
5.库房管理。加强藏品的保管工作。保管工作做到:制度健全、账目清楚、鉴定确切、编目详明、安全可靠、保管妥善、检查取用方便。
6.博物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文物局颁发的《文物工作人员守则》,加强博物馆员工队伍的建设。
四、奖励
黄委对在黄河文物标本征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联系人、联系电话
张怀记 (0371)69556702 手机:13838041789
丁宏伟 (0371)69556712 手机:13598840965